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理解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因生育权问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
2、妇女享有生育决定权。
3、如果双方签订了生育契约,因生育权属于人身权,而人身权的限制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故双方的约定属无效,不存在女方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4、男方不愿生育,而一旦受了孕,女方坚持生育,男方仍应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