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理解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本条是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否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2、本条中的当事人,仅指婚姻纠纷中涉及房产纠纷的夫
妻双方。
3、本条规定了当事人的任意撤销权。应区分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德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见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
4、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标准是,赠与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没有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