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军律师文集
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理解
来源:陈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0
浏览量:1162

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理解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本条是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否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2、本条中的当事人,仅指婚姻纠纷中涉及房产纠纷的夫

妻双方。

3、本条规定了当事人的任意撤销权。应区分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德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见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

4、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标准是,赠与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没有进行公证。

以上内容由陈文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文军律师咨询。
陈文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9好评数0
十堰市人民中路1号新华大厦12楼3号(五堰立交桥旁)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文军
  • 执业律所:
    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3*********09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十堰
  • 地  址:
    十堰市人民中路1号新华大厦12楼3号(五堰立交桥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