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青律师亲办案例
结婚登记的补办
来源:张志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0
浏览量:964

案情回顾:2004年,19岁阿青与28岁阿军结婚摆酒。

2008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

2004年阿军喜中彩票10万元,并存了5年的固定期,后又续存5年。2005年幸运之神再次光顾,阿军喜中福利彩票500万元,后阿军将中奖所得投入到一家新开业的超市,几年来家产翻了几番。

截至2010年,阿军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四套别墅、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还有两辆豪华汽车。

2010年年底,阿兰因不堪忍受阿军的家暴行为主张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2004年至2010年期间的财产。

律师前期建议:

(1)尽快办理结婚登记;

(2)补办结婚登记,而非办理正常结婚登记。

庭审对抗

阿军称自己与阿青2008年才结婚,之前属同居关系,2008年之前的所得不能与阿青平分。

阿青则称2004年就已摆酒结婚,应从2004年开始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阿青的律师也一再强调2008年系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起始日应自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时起算。

法律条文

《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什么是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珠海中院】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阿青2005年至2010年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对于2004年10万元奖金平分的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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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志青
  • 执业律所:
    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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