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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两个相反案例,分析”欺骗“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应邀参加966广播节目整理发言稿)

作者:李锦权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2-03 18:11 浏览量:758

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法律问题,是老年人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也逐步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当然也是随着我自己年龄的增大,父母的逐渐老去,我也越来越关注老年人的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问:根据您的办案经验,老年人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老年人遇到的法律问题,我简单分类大致可以分为这几类,一个是家庭生活类,包括赡养问题,继承问题,婚恋问题等,另一类就是社会交往类,这一类主要的是包括老年人上当受骗类,投资理财类。根据上当受骗的因素不同有又很多类型,像医疗保健类,电话冒充亲友,或者电话中奖等类型。家庭生活类只要和家人子女做好沟通是可以避免这一类的问题的,很多老年人在这一类问题上也很少需要通过诉诸法律来解决。当然在普法越加深入,很多老年人也越来越火眼金睛了,很少上当受骗了。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主要是在这些问题中,所涉法律较为复杂的投资理财类。今天老年人,特别是一些生活在城市的老年人朋友们,他们往往身体不错,有三五好友,再有一些闲钱。这些“养老钱”一不小心就被人盯上了。从我们之前碰到的案例,有一些就发生在我们上饶。

下面我们就通过两个案例来解析一些这些理财事故背后的套路。两个案件情况相似,最终的结果却大相径庭,这一点需要大家格外注意。

案例一:2016年3月,65岁的老陈在市中心广场晨练期间,收到一群西服领带的业务员的传单,上面介绍的是一种国家财政扶持的一种投资理财项目,投资回报比远超银行,又有国家财政扶持,风险低,并且,这些业务员笑容亲切,彬彬有礼,声称这个项目是特别面向老年人的,哪怕不参与,只要是老年人到店就有精美礼品相送。老陈当即有些许心动,但是还有有警惕性的,想着反正去看看又没什么关系,就和几个有一些想法的老朋友们相约一起去。进店后,果然听完他们的介绍,月利率高达3%,而且即便不参加项目,也赠送了他们一壶油,还给他们没人发了一张入场券,下次来听还有大米赠送。回去之后,老陈和朋友们一起讨论,大家兴致高昂,已经有人决定先投资的三五万元,而且经过大家的讨论,反而打消了之前的一些顾虑。在参与公司组织的一次名为外出考察实为观光旅游的活动后,老陈也将自己用于养老的钱,拿出了五万元投资进去,在与公司签订了理财投资协议之后的两个月里,都收到了每月约定的1500元的利息,老陈决定再追加三万元的投资,这之后每月就有2400元的利息了。老陈感觉每月拿着利息,体会着这种钱生钱的快乐,自己活得更加充满热情了。在拿了三个月的利息之后,第六个月,公司并没有按时打利息了,大家追到公司,才发现,公司只剩前台和一个工作人员了,这样协商了几个月无果后,纷纷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理财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借条》,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盖章,真实有效,应当予以确认,双方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问:请问李律师,您认为这个案件原告胜诉的原因是什么?

评析:本案的最终结果,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主要得益于双方签订的《借条》,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得以认定为借贷关系,既然是借贷,那么被告就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因此获得了胜诉。

但是接下来这个案件,却是老年人最终诉求无果,遭受损失后果。


案例二:

案件情况:根据广州日报报道,年过六旬的崔伯轻信投资贵金属收益高,“一个月收益20%~30%绝对没问题”的宣传,为此花费12万元投资贵金属,以为可以赚得盆满钵满,结果不到1个月就亏损了8.5万元。崔伯一气之下将贵金属公司告上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崔伯并未与肖某或广东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广东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交易指导内容,仅是参考建议,并非强制性指令。崔伯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使在他人渲染贵金属投资高收益性的情况下,也有自行判断,作出理性行为的义务。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崔伯应为其投资行为承担市场风险,驳回其申请赔偿的诉请。

问:李律师,我们看到这个案件与第一个案件情节是类似的,但判决结果为什么却截然相反呢?  

评析: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驳回原告崔伯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崔伯的行为系通过被告的投资行为,而非借款给被告。而投资本身就具有商业风险,无论收益还是亏损都属于双方可预期的范围,崔伯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投资后果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因此应当承担亏损的不利后果。从保障商业秩序的角度来看,投资行为的风险应自负,而不由被投资方承担。

问:结合上面两个案例,李律师有什么建议么?

综合对比上述两个案例,不难发现,第一个案例中原告之所以能获得胜诉,取回所谓的“投资款”,是因为双方另行签订了借条,而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而从目前来看,大量的此类情况,被告方都以投资名义,与老年人签订《投资协议》,这使得在诉讼中认定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变得很困难,最终,大量的老年人遭受损失。

建议:为避免老年人的权益,特别是一些老年人的“养老钱”

收到损害,千万不要贪图一些小礼品、“小福利”,更不能相信所谓的“保本保利投资”,千万不可因小失大。这些话虽是老生常谈,但还请各位广播前的老年人、老年人子女引起重视。

问:那么这些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吸引老年人投资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这种非法集资的行为是国家命令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类非法集资行为做了明确定性:根据具体情节,相关人员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央视焦点访谈等栏目,也报道了多起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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