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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与 员工个人权益的冲突(应邀参加966广播节目整理发言稿)

作者:李锦权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2-03 18:09 浏览量:231

【事件简介】今年7月26日,因为长期工作压力大,身体出现不适,工作了3年多后,四川的王先生向自己的上司寇女士提出了辞职,需要寇女士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王先生说,让他没想到的是,寇女士提出了一个要求,让他从手机微信中删除所有同事的账号,否则不签字。因为想尽快离职,王先生便按照要求删了,而对方还特意在他手机上进行确认。

 对此,王先生的领导寇女士回应,她确实要求王先生删除微信中的同事,是出于对团队保护的需要,且并不是强制,而是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

 【事件后续】王先生到四川保监局反映情况,四川保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发出《书面告知书》将该事项转送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处理。2018年11月18日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作出澄清说明:1、向王先生表示歉意;2、对寇女士提出批评教育;3、寇女士于同日向王先生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问:李律师,针对这起事件,对于寇女士的行为,您怎么看?

答:好的,本次事件涉及三方面的主体:1、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寇女士;3、王先生。

对于寇女士要求王先生离职前删除同事微信的行为,关键是是公司的要求、规定,还是寇女士作为团队领导的个人意志?这个我们已不得而知。如果是寇女士的个人行为,王先生与寇女士作为平等的公民个人,即使寇女士是王先生的上司,亦没有权利要求王先生违背自身意愿删除微信好友。公民的通讯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根据宪法第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作自由和通信秘密。”寇女侵犯了王先生的通讯自由权,理当向王先生赔礼道歉。

 

问:如果寇女士的行为是单位的规定要求呢?

答:用人单位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是无可厚非的,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限制员工的通讯自由。本次事件中,用人单位事先未与王先生签订离职时删除同事微信的保密条款,王先生因跳槽急于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借此要求王先生删除同事微信,即使王先生迫于形势“自愿”删除同事微信,也不能视为王先生自主处分了他的通讯权利。用人单位此时,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侵犯员工的通讯自由权。

 

问:那么用人单位该怎么做才能既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又能避免侵犯员工的通讯自由权呢?

答:用人单位如果担心员工离职后可能泄露商业信息、秘密,在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签订保密条款,约定违约责任。这样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员工履行保密条款,如果员工违约,还可以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这样既可以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又避免了侵犯公民的通讯权。

 

问:那么作为劳动者,在跳槽、离职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么?

 

一、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第38条、第36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等法定情形的,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补偿。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应当予以关注。

二、关注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社保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离职时要关注自己社保缴纳情况,未缴纳部分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另外社保是否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等也是劳动者需要关注的。

三、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多单位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及赔偿责任,对没有离职证明的员工在录用时会十分慎重。所以劳动者离职时开具离职证明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已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劳动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可以凭此转移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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