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南充律师>顺庆区律师>蒲元钢律师 > 律师文集

某某有限公司诉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1-30 00:33 浏览量:80

裁判摘要: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线咨询蒲元钢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3098

  • 好评:138

咨询电话:13890836288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