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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受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来源:侯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6
浏览量:217


姚某受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侯国君)

甲方: 姚某,男,汉族,住南充市某区,身份证号5xxx,电话xxx

乙方: 南充xx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xx区。

法定代表人:xx。

     201X年x月x日甲方姚某在乙方南充xx有限公司承揽安装存储设备。该项业务属于高空作业,事前约定甲方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在作业期间,甲方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伤害事故发生后,乙方立即将甲方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甲方治疗所需费用,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康复出院,在家休养。现甲方主动提出协商解决,要求乙方给予一次性伤害赔偿费用,终结乙方责任,了结纠纷。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

    

    一、双方确认本次事故的发生,系甲方忽视安全所致,甲方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 甲方清楚其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原则来分担损失。

     三、本次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充分考虑了如下因素:事故发生原委、各方的责任比例、甲方伤残情况、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甲方子女父母情况、甲方今后的生活生产能力、甲乙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等情况。赔偿数额是在基于事实、基于法律,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达成的。

四、甲方所受损伤有可能评定伤残等级,甲方自愿表示放弃伤残等级鉴定,乙方所赔付的“一次性赔偿费用”已经包括甲方可能达到伤残评定等级后的相应残疾赔偿金等一切费用。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或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此为甲乙双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如果本次协商数额低于甲方依法应当取得的赔偿,视为甲方自愿放弃相应的权利。

     五、本次协商确定的赔偿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解决方案。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任何一方均不得推翻该协议。甲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仲裁等方式)、任何理由就与本次受伤有关事宜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要求乙方承担其他责任。

     六、各方综合考虑以上情况,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如下:

     1、自甲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治疗费用等合计xxx万元,乙方不得收回。

     2、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与本次人身损害损失相关的费用,共计x万元(大写:人民币x万元整)。甲方依法应得赔偿款额不足的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得向乙方另行主张。

     3、上述款项支付方式:x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完全终止。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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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侯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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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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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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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1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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