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鹏律师亲办案例
合 伙 协 议
来源:马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0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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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伙 协 议

合伙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合伙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就合伙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双方共同组建       洗浴中心,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止。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合伙人    以劳务方式出资

2、合伙人的出资,于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双方共同协商按     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    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为合伙负责人,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负责企业与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企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④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     比例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还应该向其他合伙人承担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出资额20%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企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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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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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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