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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特许经营项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李长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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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项目是小资本创业走向成功的捷径,对于个人自住择业、扩大就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有意从事零售、餐饮服务行业、教育培训的创业者,如能加盟一个成熟品牌的特许经营项目,在向特许方支付了约定的特许经营费后,能够从特许方获得成熟品牌的许可使用、入门技能的培训、统一经营模式的设定、物料配送等后续支援服务,产品或服务能够较快为市场接受,比起自主创业,从头做起,加盟不失为尚佳选择。正因为如此,近些年,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发展蓬勃兴旺,为越来越多的经营者认可和接受。但许多加盟方在加盟特许经营过程中,由于缺少经验,未做充分市场调查,未对特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仔细审核,匆忙与特许方签订协议,随后发生争议,引发讨要加盟费的诉讼,甚至于受骗上当,招致损失。另一方面,特许经营行业内也确实鱼龙混杂,除口碑卓著、信誉良好、正派经营的行业领导者外,也有混水摸鱼者。本人结合过去几年帮助众多加盟者追讨加盟费,解答加盟者咨询的经验,写几条法律意见,相信对加盟者会有所帮助。

  一、对特许方的资信作必要调查。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十分方便。首先,在当地企业信用网上检索一下特许方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资料。如注册时间很短,根本不到一年,则该公司不属于“成熟”企业,不符合开展特许经营所需的资质。其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上查一下特许方的商标是否已完成注册,还是根本没有注册,或还在公示期。如未完成注册,至少说明该特许企业不具备“成熟”企业的条件。再者,在《中国法律文书网》、当地法院审判信息网查一下特许方是否曾因特许经营卷入诉讼。第四,在百度、360等搜素引擎上搜索一下与该公司相关的信息,看一下对其评价、褒贬、有无投诉。如此,混水摸鱼者自然显现。

二、认真仔细审查特许经营合同。必要时请律师帮助审一下合同。现在特许经营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多数是出自专业律师之手,合同条款的设计偏重于保护特许方,而对于加盟方(被特许方)的责任条款则偏严、偏紧。一旦项目引起争议,不得已起诉追讨损失,加盟方将会十分被动。如明明双方谈的是特许经营或项目加盟,而特许方在合同中回避“特许”、“加盟”字眼,仅以服务协议、合作协议、培训协议代替特许经营协议,其真实意图在于规避《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开展特许经营所要求的条件,甚至该特许方根本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质。这类特许方多数属混水摸鱼者,有欺诈之嫌。

三、仔细了解特许方的资质。特许经营模式是相对新型的商业业态。特许经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分则列明的十五种合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特许经营的管理主要适用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人民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也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有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特许企业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则可认定该企业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质。此外还有备案要求,一家成熟的特许经营一般都在《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的网站备案公示。未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可能刻意回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要求特许方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信息。《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规定的信息及特许经营合同文本。这些信息包括:(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特许方如不能或不肯披露上述信息,则加盟方对于是否加盟该项目应审慎。
五、其他法律问题。从保护加盟者的角度看,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还可以加入商圈保护条款,避免在加盟地域范围内出现多家恶性价格竞争,影响商业效益的情况。还可以订立“冷静期”条款,避免因考虑欠周、匆忙签约,经冷静考虑后不得已决定退出可能引起的纠纷。

     如加盟方按照上述条件,逐步完成洽谈、调查、签约、履约,则因加盟引起的法律风险将会大大下降。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意思是说, 不论做什么事,事先有准备,就能得到成功,不然就可能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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