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磊律师主页
宋金磊律师宋金磊律师
135-8902-9261
留言咨询
宋金磊律师亲办案例
顾客在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放在超市自动储物柜丢失如何处理?
来源:宋金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1
浏览量:1500

【案情简介】

田某前往某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包存进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储物柜中,购物结账后取包时发现,自动存储柜己被打开,自动存储柜中已被调换成一黑色塑料袋,包以及包内的手机、现金、身份证与购物卡均丢失,损失合计人民币9000余元。田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超市则辩称,其设立自助储物柜是为了方便顾客,完全是无偿行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田某应就包内的物品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对薛某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其在购物时人身与财产安全,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责任赔偿薛某的损失。薛某自己应将手机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主观上也有一定过失,酌定超市赔偿薛某2000元。

【律师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第十八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意味着,超市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储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场所,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如安排专人巡逻、值班等,保护消费者财产的安全。经营者不得以增加成本或开支为由,拒不履行此项义务。消费者的财物失窃,只要排除消费者与第三者联合恶意所为,其他无论何种原因和方式,凡是发生在超市内的,超市的经营者均应对此负相应责任。另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薛某放在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宋金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金磊律师咨询。
宋金磊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4869好评数8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济南市历下区汉峪金谷A7片区恒山广场5号楼10层
135-8902-926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金磊
  • 执业律所:
    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2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5-8902-9261
  • 地  址:
    济南市历下区汉峪金谷A7片区恒山广场5号楼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