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责任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孙某与马某是好朋友,孙某有一套住房拟50万元出售给马某,双方约定首付款10万元,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余款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付清。之后,马某筹集了5万元交付孙某,一直在筹集另外首付款。因房价上涨,孙某后悔出售房屋,向法院起诉,以马某未支付首付款为由解除合同,马某不同意,称可以马上交付,但对方已拒收。
法院审理:
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合同中只约定了首付款金额,但并没有明确约定支付时间,马某并不构成违约,现马某称可以交付首付款,并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故判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房屋买卖合同的房款约定是重要条款,除了约定具体金额,还应约定具体支付时间,如果约定不明,正常很难界定违约与否。本案中,因孙某与马某是好朋友,双方并未约定首付款的支付时间,而马某已交付一半首付款,称另一半也可以马上缴纳,实际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故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作出了上述判决,该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