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不成的法律责任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王某作为卖方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200万,李某首笔支付80万元,其余款项120万元将向银行贷款,合同约定违约金为40万元。之后,李某向王某支付80万元,但因自己有还款逾期记录,另外120万元无法从银行贷款,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通过银行贷款向王某支付另外120万元,但由于李某自身原因无法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有法可依,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本院酌定李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因李某自身有逾期还款记录原因无法贷款,责任在李某一方,其实际构成违约,而且,无法贷款的情形也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王某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有据可循;另外,双方合同中还有关于违约金的明确约定,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也是正确的,不过,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适当核减,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