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刘**涉嫌盗窃一案,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并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明显证据不足。
1、本案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盗窃的物品是两辆电动车上的电瓶,而不是两辆电动车。
被告人虽有将两辆电动车移动位置的情况,但被告人移动电动车位置的目的不是获取整个电动车,而是为了寻找一个不易被人发觉的地点或者说是位置将电动车上的电瓶卸下来。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电动车上的电瓶。而不是整个电动车。
对于该事实,被告人将卸下来的电瓶卖掉,而将电动车身留在卸下电瓶的地点也能说明这一点。
若以被告人将两辆电动车转移位置卸下电瓶的距离达到200米、500米而认为被告人有盗窃电动车的故意,那么,转移位置的距离为10米或20米卸下电瓶的情况是否也能认定为盗窃电动车而不是盗窃电动车上的电瓶?
2、本案公诉方只提供了两辆电动车的价值鉴定,但没有两辆电动车电瓶的价值鉴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被告若构成盗窃罪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2)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所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情形之一的。(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
现有证据只能说明被告人在两年的时间内实施了两起盗窃行为,而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公诉方认为该两起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明显证据不足。
请求法庭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此致
平*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洪平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