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珂铭律师亲办案例
购房维权之过户登记才是硬道理
来源:邢珂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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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也履行了付款和交房义务,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会引起什么后果呢?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我国是采取不动产实质登记主义,法律行为和登记双重法律事实决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例如在一房二卖情况下,做了权属登记的善意取得一方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出卖方涉及诉讼,其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法院查封的主要依据也是建委等相关部门的登记,未作权属登记的买受人其房产在法院查封范围内,很有可能会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

    《物权法》还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在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后,如不能即时进行权属登记,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一制度可以有效防止物权权利人做出与预告登记请求权相冲突的物权处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也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及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的通知,都是对商品房买卖的规范和购房人权利的保护。但实践中由于网上签约和预告登记、权属登记等都不是政府强制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主动办理,而出于种种原因,开发商或出卖方对此往往持消极态度,不愿或拖延办理,为维护自身权益,购房人应主动督促对方或在合同中将办理此登记作明确的约定,使权属得到及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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