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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结婚彩礼的那些事儿 | 鼎麒律所
来源: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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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结婚彩礼的那些事儿 | 鼎麒律所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虽然普遍存在,但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下面我们就对结婚彩礼相关的几种情形进行探讨。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一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彩礼给付是以婚约为前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时,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美好的婚姻需要一定的物质作为未来共同生活的保障,但是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上。如果您对彩礼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桃花岛”婚姻家事专业化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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