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律师亲办案例
一讲就懂: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结婚登记,离婚怎么办?
来源:王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9
浏览量:1096

近年来,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形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一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一方离家出走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都可能难以得到保障,由此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一方在婚姻登记用假身份证结婚,结婚证的颁发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显相悖时,法院将会怎样处理呢?

实务要点:

1、一方当事人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但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性格不合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以婚姻纠纷来处理。

2、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瑕疵,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权限,法院也不能简单地宣告该婚姻无效,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请看案例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2008年11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12月28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上半年双方急于登记结婚,因原告李某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原告李某便假借其姐的姓名及户口簿,用本人的照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了结婚证。2009年8月生育一男孩王小某。2010年9月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最终破裂,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1岁多的王小某及分割共同财产。

争议: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婚姻效力的认定有3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为无效婚姻,因为李某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以其姐姐的身份证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骗取的结婚证,结婚证应为无效,所以婚姻也就无效,应按无效婚姻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应属有效婚姻。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二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有结婚的合意,且领取结婚证书上的照片也为李某与被告王某,实际在一起生活的也是李某与被告王某。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时,双方又均已达法定婚龄,无其它禁止结婚的事由,因此,应认定李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成立,按有效婚姻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对该案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原婚姻登记,收回登记为李某与王某的结婚证。理由是二人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对于民政部门的错误登记,当然要由民政部门予以处理。如果民政部门不履行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时,婚姻关系便告成立。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除非隐瞒的身份信息足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比如隐瞒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属关系等,否则,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婚姻有一个“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处理婚姻案件,应当遵循“事实在先原则”,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以及是否有效。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即便是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重视的是实际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原始身份,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身份证与其本人不符而否认该当事人的原始身份。在假冒他人身份登记的过程中,由于结婚证上的照片为该行为人,且申请登记的行为也由其本人实施,且不存在《婚姻法》第10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此类的婚姻登记应属于有效登记。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婚姻是有效的。

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对胁迫结婚的情况,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受理。所以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不属可撤销婚姻。因此,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原婚姻登记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当以离婚纠纷案由受理,并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认定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在判决时以其本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认定。

总之,不能根据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取得的结婚证有瘕疵而认定为婚姻无效。在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问题上,笔者认为还是应持十分谨慎态度。

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

婚姻登记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实质有效的婚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虽然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但是其与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有着一定的区别,不能简单认定该婚姻无效。

那么,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

这里应当区分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方式解决的(如名字出现错别字、虚报年龄等),应当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予以更正登记;

对于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够补正的(如使用假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等),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①案例来源“青杠坡法庭 覃宗”

②摘自来源“广东法院网 作者:谢碧娟 胡优先,文章《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婚姻应当如何处理》

以上内容由王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斌律师咨询。
王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1好评数2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紫光大道银座广场二单元西5楼50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斌
  • 执业律所:
    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6*********1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亳州
  • 地  址: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紫光大道银座广场二单元西5楼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