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方案
作者:任一果 更新时间 : 2019-01-09 浏览量:5993
应诉方案
一、制作时间:2018年8月27日星期一-----2018年8月28日星期二
二、案由:××、××、××、××诉××生命权纠纷一案
三、案件背景: ××因琐事欲与××(死者弟弟)争论,找错了人,找了××(死者),争论过后,××因而死亡(死亡原因:可为外因引发的冠心病),引发纠纷。
四、应诉目的: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合法主张赔偿。
五、应诉现状: 侵权人××已经支付12万元作为丧葬费给死者家属,然后经该县政法委批准,村委会和乡政府预支付3万元给死者家属,并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如果李××家属不打官司或打官司法院判的金额低于15万,该3万元不用退给乡政府;如果打官司,若法院判决高于15万,如16万,则需要退1万元给乡政府(故此时××除去已支付的12万,仍需要支付4万,但因××家属需要还给乡政府3万,故××家属还可获得1万);假若判了19万,(被告××除去已支付的12万,仍需要支付7万,但因××家属需要还给乡政府3万,故××家属还可获得4万)。
六、应诉实体及程序准备:
1、需让当事人提供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已经提供鉴定意见,及一些证人证言,自述材料等。
2、代理人的调查取证:地点为当事人家里,该村村委会, 乡政府,新开区派出所, 荣家湾刑侦大队;
调取到的证据有:死者母亲的相关身份信息(主张抚养费的依据,适格原告有关问题),证人证言及身份信息,领款凭证,赔偿协议等。
3、文书制作方面:证据收集完毕后,再次分析案情,及时调整诉讼方向,着手拟证据目录并撰写应诉方案和起诉状、赔偿明细、代理意见。
4、最好要求××过来开庭,因为庭审中事实问题他最清楚。
七、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1、死者母亲××的年龄?被抚养人人数?户籍信息?
1940年8月17日出生,现78岁。农村户口,可以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为5年。因××有6个子女,除去死者,还有5位扶养人,也得厘清。
2、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李××,××,4306××;
李××父亲:李××华,××。
3、本案原告:四位,死者儿子:××、××;
死者老婆:××;
死者母亲:××。
4、本案具体承办刑警及其联系方式?
张警官,136××,××刑侦大队。
5、本案难点:因果关系及过错度。
6、关于“赔偿协议和领条”:已获赔15万,估计最终判决会予以剔除。
7、本案刑事立案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民事案由:生命权纠纷。
8、起诉赔偿金额:A、死亡赔偿金:12936元/年×20年=258720元(2018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936元/年)。B、被扶养人生活费:12936元/年×5年=57670元(2018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2936元/年)。C、丧葬费:60160元/年÷12个月×6个月=30080元(2018年湖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160元/年)。D、误工费:34031元/年÷12个月÷21.75天×7天×3人=2738元(2018年湖南省农林牧副渔业的标准为34031元/年)。E、交通费:2000元。F、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401208-120000(被告已经支付的12万)=281208元。
注:因起诉时2018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没出来,但开庭时出来了新的,故现在按新的算,比起诉状上多了三万元左右。
八、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