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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用(凭据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3000元×7个月=21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工伤事故发生在2011年12月,计算此费用的标准为解除劳动合同时,因适用2012年的标准,故每月平均工资增加400元,2010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74元,2011年暂计算为3674元。)3274×60%=2084.4元每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74元×4个月=13096元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74元×5个月=16370元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为5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时间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护理费:3274元×80%×1个月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七、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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