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08年起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年工作日和时间有了调整,随之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也需作出调整。
具体时间以及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具体时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1.5/2/3倍 (平时加班为1.5倍,星期六日为2倍,法定节假日为3倍)
最低时薪工资标准(东莞):770元/月÷21.75天÷8小时=4.43元/时;
月工资收入是指: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