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调一裁两审”的审理裁决制度,这种审理制度在实践中往往会让劳动者一方在维权时,因为耗费时间过长而增加极重的诉累,维权成本陡然上升。为此,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制定实施时,为了减轻劳动者一方的诉累,规定了两种情况适用“一裁终局”制:
一、劳动者在追索以下四项赔偿费用时,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可以适用“一裁终局”制:
㈠、劳动报酬;
㈡、工伤医疗费;
㈢、经济补偿金;
㈣、赔偿金。
对于劳动者追索以上四项费用,在适用“一裁终局”制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刚才提到的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是以裁决确定的数额为标准,而不是劳动者请求的数额为标准;
二是在适用“一裁终局”制时,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如果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包含终局裁决的事项和非终局裁决的事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按照非仲裁裁决处理(劳动者是否可否考虑分别申请仲裁?)。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对于劳动者的维权是非常重要的助力作用。试想,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等费用时,如果案件进入了法院两审审理程序,将会产生漫长的诉讼审理周期,造成劳动者精力上的高度投入,人力物力的大量付出,精神和物质负担都会上升,普通的劳动者真的是无力相对,即使能够获得胜诉的结果,也要经历望眼欲穿的过程。特别是追索劳动报酬,很多劳动者都着急拿到工资维持生活,如果长期等待,煎熬的滋味有苦难言。
综上,“一裁终局”制的设立,很好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是不能起诉到法院的。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起诉到法院的。
换而言之,“一裁终局”制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不过真的建议劳动者在启动诉讼程序时要三思而后行,要充分相信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如果启动了诉讼审理程序,恰恰又给了用人单位穷尽诉讼手段的机会,造成自身维权的成本上升。更何况,适用“一裁终局”制的案件往往都是小额类纠纷,打官司可不是商业投资,不存在获利可言,胜之足以,不要贪求财富的增长来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