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婧律师亲办案例
家事法律手册之结婚篇
来源:赵婧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30
浏览量:532

序言

自2016年8月份,《创业法律百问百答》发行以来,由稼轩律师事务所各专业团队分别整理编撰的知识手册已有近十种,涉及招投标、劳动用工、建设工程、股权激励、公司治理等多个细分领域。这个工作意义重大,对律师团队来说,这项工作属于知识管理的一部分,律师将浩如烟海、枯燥乏味的的法律规定以及丰富的实操经验做系统的梳理和展示,也是稼轩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专业化团队的重要体现;同时,这些知识手册的广泛发行,也是向企业或从业者普及相关领域法律知识的有效方式,促进了人们法律素质和知识水平的提高,甚至帮助很多读者解决了具体问题。这几年,我们这些知识手册累计发行超过一万册,受众遍布全国,我们也通过各种渠道收到了许多积极反馈,读者们说,小册子,大作用!

 

最近我们的小册子大家庭又有新成员要加入了,即《家事法律手册》。

 

稼轩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家事法律服务是其中一项重要的业务板块,该业务由赵婧律师领衔。自从赵律师加盟稼轩,不论是在办理业务方面,还是在承担律所的公共事务方面,她的勤奋、热心、专注和专业,稼轩同仁和她的客户均有目共睹,有口皆碑。众所周知,家事业务比较繁琐,办起来非常考验律师的耐心;家事业务尤其像离婚案件,处理起来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往往要面对很多情绪宣泄等非理性状况,这又要考验律师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具备这些能力,再加上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财富管理等等实务问题时所必备的知识和经验,构成了一个专业的家事律师。因此,我愿意向大家这样介绍赵婧律师:赵律师是我们的专业家事律师!

 

据赵律师向我介绍,在平常的咨询和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许多问题都是因当事人不了解法律知识而引起,还有很多冲突,如果各方早点了解相关规则,就不会恶化,有些简单案件也不一定非得律师参与,自己就可以妥善解决。所以,把家事领域常用的法律规定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把律师日常接待咨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加工整理,编成清晰完整方便查找的手册,就很有必要。既能方便当事人,也能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

 

我很认同赵律师的想法,但觉得不该止于此,包括稼轩律师事务所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管理,也一样,不会止于编个百问百答的小册子。无论是从有利于当事人或者客户的角度出发,还是律所的专业化建设,我们还会通过深度研究、大数据报告、前沿探索、高端论坛等不同的形式,不管深化专业领域的研究和知识管理,我们还会坚持通过微信公众号、每日快讯等方式为我们的客户传递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新鲜的法律资讯;我们还会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提升一部分法律服务的标准化,不断深化细分领域的法律服务定制化。

 

赵律师说,这个手册只是1.0版,之后还会结合新法的出台和实务的发展,继续修订。所以,我也建议各位读者给我们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帮助这个小册子更加完善、更加方便大家使用。

 

感谢您的阅读,感谢您对稼轩律师的关注和支持!

  

曹鹏

稼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结婚

1、结婚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携带:(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需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结婚登记的办理机构?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在部队驻地或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4、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

5、是否必须做婚前财产约定?

是否做婚前财产约定应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婚后规划来决定,一般婚前财产约定可以选择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双方对婚后取得的财产共同共有。

6、如何做婚前财产约定?

婚前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共同签署,具体约定内容需双方协商确定,约定原则请参照第5条。另,必要时可以对婚前财产约定进行公证,并依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7、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首先,如前所述如果双方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约定(需书面)的,遵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共同所有。

其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以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了明示:(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8、是不是说若无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例外情形,《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也属于个人财产。


以上内容由赵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婧律师咨询。
赵婧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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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婧
  • 执业律所: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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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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