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驶撤销权,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主要就是婚姻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胁迫结婚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应该无效,但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有可能在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若一律认定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故将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当然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被胁迫人必须在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申请时间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