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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P2P平台跑路,关于他们你知道多少?

作者:张力  更新时间 : 2018-12-28  浏览量:1070

 近年来P2P网贷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发展迅猛。然而在这个新兴的行业里充满了鱼龙混杂的平台。


       据社科院、中国互联网金融诚信联盟等联合发布《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舆情分析报告》,2014年末,全国运营的P2P平台约为2000家,较2013年翻番,月均复合增长率达5.43%。截至2014年12月,国内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问题的P2P平台已达338家。而跑路最快的前十大P2P平台,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南部沿海地区,其中最“短命”平台寿命为半天,最长的寿命也不过2个多月。

      新闻中的刑某,初一辍学,后赴浙江温州经商,从事建筑和美容行业,鼎盛时期坐拥100多家美容连锁店……翻开“沪易贷”非法集资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邢某的简历,一度让人觉得颇为光鲜,甚至还有几分励志。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刑某认为实体不好做,互联网金融非常赚钱,因此转做P2P网贷平台。


      大部分的P2P网贷平台都是通过高利诱惑、高大上的包装吸引投资者,他们的经营模式是前期投资人把钱投进去,后期投资人的钱马上进来加以补充,以供前面已经到期的项目投资人提取本金及利息,并相应支付经营成本。这种模式资金链一旦断了就会崩盘。


      其实逻辑君也被很多亲朋好友邀请投资某项目,基本就是投资多少然后多久回本,后面是纯利润,逻辑君一直都会有个疑问,就是平台给你高回报,他们又是怎么盈利,显然大部分就是上述的经营模式,前期进入的人或许在崩盘前撤出并获得了预期收益,但毕竟需要靠运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通过司法解释,我们也可以看出,现在大部分P2P网贷平台都符合《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进去的资金实际上都是没有保障的,存在平台随时跑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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