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红星律师主页
曹红星律师曹红星律师
139-3982-0972
留言咨询
曹红星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8009期 ——证人请勇敢的出庭作证!
来源: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8
浏览量:344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8009

——证人请勇敢的出庭作证!

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律师

 昨日,本律师代理的一个雇佣工作中受伤的索赔案件开庭,由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证据严重不足。而开庭前受害人及本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劝说证人出庭作证,包括提着礼物看望证人、承诺给证人误工费、派车接送证人到法庭,但是证人仍然拒绝出庭——理由是害怕得罪对方,给自己今后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不利。面对此情此景,本律师不得不劝告所有需要作证、今后可能作证的所有公民:

首先,请你明白,胆敢在证人作证后打击报复证人的人,绝对不是诚实守信之人,这样的人不值得你继续与他合作!你要明白,你只是如实作证陈述了事实经过,不偏不倚,若他没有愧对另一方,他不应该介意你的陈述,因为你的陈述将帮助他澄清案件,洗清他的不白之冤,他应该感激你。若他确实做了愧对另一方、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他本身就应该接受法律责任,但是他能够通过威胁、打击、报复证人的手段来掩盖、隐瞒事实真相,从而逃避法律责任,这样的人哪有诚信?面对如此不诚信的人,仅靠你的一味退让来获取他的合作,合作结束的时候他会主动将你的利益、工资给你?恐怕这样的人还是会百般抵赖、能拖就拖、能赖就赖,合作结束的时候也就是你利益受损的时候!

其次,请你注意,你的行为也会导致其他人效仿——你在别人需要你作证的时候不愿作证,你又凭什么在你需要别人作证的时候,别人不担心遭受打击报复来给你作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现在的社会是一个高度需要合作才能发展的社会,一个人离开了别人的合作可谓寸步难行。出庭作证也是一场合作——与案件当事人的合作,与司法机关的合作,与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合作。从这场合作中所有人可以看出你的为人、你的诚信、你是否胆怯、懦弱。这个社会没人喜欢懦夫,身为懦夫也将寸步难行。你自己都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仅靠律师、司法机关又会有多大的效果?你自己都认为别人打你打的对、不应当索赔、不敢索赔,律师说打你的人违法了、需要给你赔偿,岂不是讨骂?你不敢为别人作证,本律师在为你维权时,又能找到谁可以为你作证?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即便本律师再能言善辩,也难以赢得诉讼。故本律师数年来一直坚持拒绝为懦夫辩护、代理案件。

再次,请你三思,无论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你拒绝出庭作证,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拒绝作证应当受到处罚,本律师也认为不应当做这样的规定,但是由于你拒绝作证,导致一方当事人被冤枉、或者权益被侵害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你的良心能安吗?当你再次面对受害人时,你不感到无颜面对吗?甚至今后你们成了同事、甚至儿女亲家、亲戚,你好意思吗?当然,受害人与你有这样的经历,恐怕今后也不会认可你,你们也成不了朋友、亲戚,即便成了也是貌合神离。

从次,请你放心,法律和执法部门不可能放任由于你作证让你遭受打击报复,否则还有谁敢作证,社会上发生的案件还怎么能够侦破、查清。简单摘取一些与作证直接有关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学习、了解: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最后,本律师也郑重承诺:鉴于能力、精力有限,本律师不能参与所有打击报复证人的案件替证人维权,但是在本律师参与的案件中,出现本律师调查的证人被打击报复的,本律师将通过法律援助或者其它途径全力代理你维权,请尽管大胆的出庭作证。同时将德国牧师马丁·尼穆勒的名言作为本文的结束语:

“当他们来抓共产党人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
         当他们来抓犹太人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当他们来抓天主教徒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
           后来,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有人帮我说话了。

 

 

以上内容由曹红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红星律师咨询。
曹红星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34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河南省三门峡市和平路与上阳路交叉口向西100米嘉亿城市广场4号楼23楼2309室
139-3982-097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红星
  • 执业律所:
    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2*********0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三门峡
  • 咨询电话:
    139-3982-0972
  • 地  址:
    河南省三门峡市和平路与上阳路交叉口向西100米嘉亿城市广场4号楼23楼23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