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近日公布新的民事案由司法解释,其中增加了一项案由为“平等就业权纠纷”。
千万不要小看增加的这个案由,现实中,很多企业的招聘广告就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笔者为此在各大招聘网站进行搜索,发现很多招聘广告存在歧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如有的招聘广告只要求入职员工为男职工;有的招聘广告只招收大专以上学历。这些招聘广告,存在性别和学历的歧视,违反平等就业权的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由此可以看出,在招聘员工时,企业切记不要突出限定包括性别(不适合女职工的特殊岗位除外)、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口、年龄等条件。否则,就是歧视劳动者的就业权,不但没招到人,反而还因为招聘员工赔了钱(实践中已有多起案例)。
那么,企业如何在招聘广告中规避歧视劳动就业的内容呢?
对此,笔者粗浅的认为,有以下几个办法可以在实践中避免承担招工的法律风险:
1、限定专业资格;
在某些需要专业资格的工作岗位,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是不能从事本行业的工作。如律师事务所招聘授薪律师,必须要求应聘人员通过司法考试或者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否则,没有上述资格,无法应对取证、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开庭等专项工作。
2、限定专业学历;
如果企业招聘员工,需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工作,必然要求应聘人员已获得计算机毕业的毕业证书,否则,投简历的人员是哲学系毕业,可能会胜任这个工作岗位吗?
3、限定特殊技能;
某些工作岗位,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技能才能胜任,如某电影公司为拍摄一部战争电影,需要招录具有武术技能的专职演员,此时,如果没有基本的武术技能,是根本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
以上是常见的限定应聘人员的招聘方式,这些招聘内容是可以体现在招聘广告中。
在这里,有的企业HR可能会问,不能在招工广告上登载性别、户口、学历等级甚至是年龄等内容,那么,我们的企业就是要限定个别岗位员工上述条件怎么办呢?
笔者认为,企业HR可以在投送简历的应聘人员中,按照企业对该岗位内部的录用标准,将符合录用标准的员工进行筛选汇总,通知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笔试或者面试,即采用后台审核的办法,不通知达不到内部录用条件的应聘人员,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涉嫌歧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违法行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招聘工作是企业用工最初的对外表现形式,也是用工行为的初始阶段,如果不在招工阶段严把质量关,很有可能将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员工招录到本单位工作,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的无序和混乱,甚至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企业在招工时,应当高度重视招工条件的对外宣传,即要避免因招工不合法承担法律责任,更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招工内容,为企业寻到千里马,让优秀的人才在合适的岗位上充分的展示自己的能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