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萍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同居期间子女和财产处理办法
来源:仇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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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好,母方 
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打算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征得另一方得同意,否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法律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双方如何分配财产问题的处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为了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男女双方因客观原因未能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当在同居之前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加以区分。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作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因感情不合分手时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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