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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伤认定管辖调整说明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6
浏览量:1094

郑州市工伤认定管辖调整说明

由于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开始实施省级统筹,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按照“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我市的工伤认定管辖分工也做出了重大调整,现说明如下:

一、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1、在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郑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河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驻郑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二、郑州市内各区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1、在本区域内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以下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区属及区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三、各县(市)、上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案件

1、本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县(市、区)属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1、在本区域内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以下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区属及区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五、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案件。

六、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经法人单位授权独立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分支机构未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未经法人单位授权,应当由法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述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的)案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公众号郑州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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