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有几次会见?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5
浏览量:17405

辩护律师在介入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后,如何掌控会见次数,以及每次会见的法律意义对案件的办案质量起到重要的作用。

笔者粗浅地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履行四次会见工作。

一、首次会见。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在押人员),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

首次会议的意义及作用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

㈠缓解在押人员的紧张情绪,告知其家属的关心以及是否需要生活上的物质帮助,并在事后将意见转达给家属;

㈡向在押人员了解案情,制作会见笔录,就案发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人物等因素详细记录,特别是重点记录有无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前科等情节;

㈢解答在押人员的法律咨询,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在《刑法》规定中的处罚标准以及刑事诉讼的流程;

㈣了解有无对其有利的新证据,将证据线索记录清楚,并在事后予以核实,如线索真实,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申请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律师最好不要取证),为在押人员将来在审判阶段获得罪轻或者无罪的处罚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㈤了解在押人员有无需要控告、申诉等情形;

二、第二次会见。

在首次会见结束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前往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根据侦查机关反馈的案情以及在押人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编写《辩护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案情需要制作)、《不予提请逮捕申请书》(根据案情需要制作)等法律文书,均为一式二份,前往看守所与在押人员交换意见,了解有无新的证据等情形,并由其在文书上签字确认(防范执业风险所需),并事后提交给侦查机关。

三、第三次会见。

如果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逮捕审查期间,编写《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与其交换意见,了解侦查机关是否通知其有新的证据,如鉴定意见书等,由其签字确认,并在事后向检察院提交《不予逮捕申请书》。

四、第四次会见。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可以编写《羁押合理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审查在押人员羁押的合理性,有无羁押的必要性,并根据案情提出法律意见,前往看守所与在押人员交换意见后,由在押人员签字,事后交给检察院。

以上四次会见,是侦查阶段较为常见的律师会见流程。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就侦查阶段的法律服务方案可以向在押人员的家属详细说明,特别是会见次数等工作流程,让家属了解律师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当然,会见的次数也要与收费挂钩,如果家属认为会见的次数过多,实无必要的话,应当告知其法律后果,防止事后产生纠纷;如果增加会见次数,应当另行收取费用。

另外,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需要在阶段都要会见四次,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灵活操作。如,笔者见证过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当场被抓获后,从刑事拘留到开庭(且是当庭宣判)只用了十天时间,估计整个案件的流程下来,也不需要律师会见四次。所以,一定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会见的次数,即要体现律师会见工作的实用性,更要体现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敬业态度和职业操守。

编者语:本文中的“应当”等确定性词语,仅是表达建议程度的不同,不具有强制性,只是参考使用,不应理解为律师未如此操作即属执业过失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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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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