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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起草离婚协议书?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2
浏览量:1498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需要签订的一份法律文书。该文书确定了离婚后,夫妻双方各自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书,涉及双方在离婚后重大的权利处分,会影响到双方以及子女今后的生活。

在起草这么重要的法律文书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双方是自愿离婚。

婚姻关系建立是一种法律确定的民事契约行为。因此,在解除夫妻关系时,首先要求双方是自愿离婚,而非受胁迫、受欺骗等违反另一方意思自治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合意,也就谈不上子女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割问题了。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

二、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实践中,在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要本着子女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能够健康成长的角度处分此项权利。

本来离婚就已经给子女的健康成长,特别是身心健康带来了伤害,如果不能妥善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将给子女成长带来二次伤害,这种伤害很有可能影响到子女的终身成长问题,要慎之又慎的处理。

笔者认为,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事宜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关键性细节制定协议条款:

⑴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承担抚养费;

不建议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放弃由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笔者向来认为,放弃由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是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侵害,是让另一方逃避其承担法定责任的行为。即使抚养子女一方生活条件再优越,也要防患于未然,更是让另一方知道,为人父母,尽责出钱,不因离婚而消灭抚养子女的责任。

⑵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

不建议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读完大学时止,因为在实践中,“读大学”的概念极为笼统,往往包括大专、本科、研究生等更高学历的求学经历,甚至是去国外读书,那么,这么长的求学时间,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等于给自己增添了一份长期债务,对己不利,对求学的子女也不利,让其形成了依赖感。子女长大成人,应当鼓励子女勤工俭学,学会自力更生,独立生存,经济上可以适当补助,但不能让其有依赖感。

另外,更不建议抚养费给付到子女结婚时止。理由同上。如果子女大龄不婚,你可想过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吗?你想让一个四肢健全的成年人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吗?如果在结婚后,他还会有家庭责任感吗?

⑶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如子女每周五下午五点至周日下午五点随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共同生活等,另一方必须配合;

⑷如果是轮流抚养,应当明确约定各自抚养的时间,以及在不承担抚养义务的期间,抚养费给付的数额。

笔者是不赞成子女的轮流抚养方式,因为经常性的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对子女的教育、饮食、起居等会造成不利影响,让子女形成不规律的生活习惯,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三、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处分办法。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书中是较为疑难和复杂的部分,涉及具体的财产归属约定和交割方式必须要具有可操作性可履行性,否则即使落实到书面中,也是空谈。

常见的夫妻财产分割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存款、基金、股票(限深沪两市)等财产,由于都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常见的约定方式为:以交割日或者协议签订日的实际价值,由一方所有,另一方给其一定比例的作价补偿;或者由双方各自所有其中的一项或多项财产;

⑵夫妻共有房产。房产往往是普通夫妻共有财产中比重最大的项目,在对房产进行约定分割方式时,如果只有一套共有房屋的,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确定:

①双方如果在离婚后都没有住房,在不影响居住条件的情况下,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住主卧室,另一方住辅卧室或者其他厅室;

②如果约定房屋由一方所有,应当按照房屋市场价值的一部分(常见为价值的一半)给付另一方作价补偿;

③双方如果均不要房屋,可以约定变卖房屋后,按照比例分割价款(从此就没有最大件的爱情纪念物);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法律上也是保护的,如果在履行中,任何一方不配合到场过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反悔是不可能的)。

⑶家庭自用汽车。如果只有一辆汽车,考虑汽车的贬值率的问题,建议由登记一方所有,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有两辆或者多辆汽车,可以约定由分得车辆价值高的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⑷公司股份。这里的公司股份往往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的分割方法,切记要具有可履行性,请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议不持有股份的一方获得补偿为佳,否则履行股份转让事宜实为繁琐。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⑸家电。一般而言,家电部分的分割,在离婚中争议较小,往往可以约定,家电随分得房屋的一方所有,适当的可以给对方一定的补偿;或者双方作价平等分割等方式。

⑹首饰、字画、古玩等贵重物品。这部分财产的特点是保值增值,因此,如果有多项贵重物品时,在分割时,可以适当的采用分物,而不给付补偿的方式。因为获得补偿只是暂时的利益,长远而言,增值的部分可能要远远大于获得补偿的价款,利弊分析,一目了然。

⑺生产资料。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由掌握特殊技能的一方获得生产资料,如一方具有驾驶重型运输货车的资格,那么,具有重型货车驾驶资格的一方,可以获得该生产资料,但要给付另一方作价补偿。但是,这种作价补偿不能仅仅局限在生产资料的现有价值,因为要考虑生产资料是可以长期获得收益的,而另一方离婚后,因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丧失,导致生活来源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可以约定获得适当高于生产资料的现有价值的补偿。

⑻海外资产。对于这项财产如何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笔者认为,夫妻二人应去咨询财产所在国的律师。因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了海外资产的分割方式,请问,可否顺利的履行交割?如果有些海外资产所在国的法律也要求在交割时,夫妻另一方到场配合的情况下,那么,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能够掌控吗?所以,建议还是咨询资产所在国的律师吧,让当地的专业人士给你们指出一条明路才是正确的做法。

⑼其他财产。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等,需要具体事宜具体分析,协商确定后,再落实到离婚协议书中。至于无关生活的财产,还是做到有的放矢吧!夫妻一场,情谊为重,财物为轻

笔者刚入行时,曾经在一个偏远的派出法庭,真实的见到过一起离婚案件,双方把家中的麻将牌、酸菜缸、锅碗瓢盆也尽显到离婚协议书中,让我叹为观止。

最后,还有一项涉及夫妻双方痛点的事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在离婚协议书中,无论怎样约定离婚后债务的承担者,一定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就像开头所讲,一切都是空谈。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体现夫妻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书,将深深地影响双方离婚后的生活,建议夫妻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慎重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必要时参考律师的意见,甚至委托律师代为起草有关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避免约定错误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造成离婚约定的内容只是落实在纸面上,而无实际的履行可能,变得一切都是空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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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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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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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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