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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方可否退货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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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照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以担保买受人支付货款或履行其他的义务。实践中,若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话,买方可否退货?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那么卖方能否起诉要求买方付清货款,买方是否可以退回标的物。合同中若对上述内容的予以确定,可以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卖方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收回标的物的选择权,既然卖方已起诉要求支付货款,也就是说,卖方已经作出了选择,那么买方就无权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为由而要求退回标的物。

  以上情形即法律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照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以担保买受人支付货款或履行其他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1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抛弃保留之所有权是单方处分行为,不需要任何方式,自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产生效力。出卖人抛弃其所保留的所有权,是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货款请求权并无影响。买受人债务的免除需要经过出卖人另作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的这一物权,而依照合同法的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其依据就是《合同法》第109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取回标的物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取回权是为恢复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其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取回标的物只是出卖人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这一权利的行使使得整个合同恢复到同时履行的状态,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失效。导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买受人不按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使得出卖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权。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按照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此项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的义务,也就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因此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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