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磊律师主页
宋金磊律师宋金磊律师
135-8902-9261
留言咨询
宋金磊律师亲办案例
借朋友账户租用共享汽车肇事,谁担责?
来源:宋金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1
浏览量:494

 今年,某市发生一起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自己驾照12分被扣完的情况下,借朋友账号租用共享汽车,驾驶时撞死1人,撞伤2人。有人认为,肇事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也有人认为,作为共享汽车所有方的租车公司也应承担责任。还有人认为,共享汽车的租赁关系建立在平台与其朋友之间,其朋友应对肇事司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进行审核,未尽审核之责,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您有何看法?

    责任不宜简单共负

 共享汽车本质上是汽车租赁。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发生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应承担责任。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首先,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是其法定义务,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车辆性能异常导致,那么,共享企业或平台则应对事故中遭受损失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应对承租人尽审核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应对事故中遭受损失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大多数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在租赁协议中有明确要求,一经审核注册后,租赁者应当对通过这个账号的所有活动和事件承担法律责任。将汽车提供给非授权驾驶人,属于违约行为。但此举仅能把好线上注册关口,无法从技术方面保证线下使用符合规定。
    再次,按照《共享汽车指导意见》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为其用于租赁的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根据侵权责任法: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是借用朋友账号租用共享汽车撞伤他人的,与共享汽车形成租赁关系的实际是肇事司机的朋友。如果是在知晓对方具备驾驶资格情况下出借账号,则肇事司机的朋友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明知肇事司机不具备驾驶资格还将账户出借,则该朋友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将承担该违法行为带来的刑事责任。
   根据行为 各担其责

 首先,该大学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其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其行为分析,不管是主体、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均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在客观方面,因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尚不清楚,故无法确定其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帮助其租车的朋友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要取决于两点,一是其朋友与共享汽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租车协议中是否约定所租赁汽车只能由本人使用,如果有,则担责;二是其朋友是否审查其驾驶资格,如果没有,则担责。
    最后,共享汽车平台公司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要取决于两点,一是其提供的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有,则担责;二是其提供的租车协议中是否约定只能由协议的义务人本人使用,如果没有,则担责。
    日前,网络经济正在为宏观经济增长提供新动能。对于网络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总结研究,不断完善修改相关法条,充分发挥法律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赔偿责任由驾驶人和租车公司共担

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情况,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则根据不同情况,由各方依法分别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驾驶人在使用租车公司出租的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损害赔偿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大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租车公司未对账户与实际驾驶人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因此,也应负连带责任。
    至于肇事司机的朋友,其出借帐号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况且,对肇事司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也没有法定审核义务,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所涉及三方皆有责

 借用朋友的账户租用汽车共享公司的汽车,结果出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其法律责任的确定应从两个层面来考虑:
    一是先不考虑借用账户租用汽车这一情节,按照通常处理交通事故的做法,依法确定事故涉及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核实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其事故系汽车质量问题所致,汽车共享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汽车没有质量问题,则要审核驾驶人有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的行为,如不具备驾驶资格,驾驶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考虑借用账户租用汽车这一情节,合理评估所涉及三方应承担的责任。汽车共享公司在与用户签订租用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所租赁的汽车只能供本人使用。如果协议上已经明确约定租赁的汽车仅供本人使用,借用账户租车的驾驶人是不应当向朋友借用账户的,而签订协议的用户也是不应当将账户借给朋友,汽车共享公司更不应当向非协议用户提供汽车租赁。因此,借用账户租车的驾驶人、签订协议的用户、汽车共享公司这三方均应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由宋金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金磊律师咨询。
宋金磊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5057好评数8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济南市历下区汉峪金谷A7片区恒山广场5号楼10层
135-8902-926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金磊
  • 执业律所:
    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2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5-8902-9261
  • 地  址:
    济南市历下区汉峪金谷A7片区恒山广场5号楼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