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利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区别
来源:李小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量:404

一、定义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由其他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二、合同主体

劳动合同的合同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劳务派遣企业和实际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协议,不是与劳动者签订。

三、用工单位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就是用人单位,除了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还须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

劳务派遣合同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合同义务,只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九十二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合同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五、合同解除不同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

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1)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四十一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内容由李小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小利律师咨询。
李小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554好评数41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同兴北街法典律师大楼(省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小利
  • 执业律所: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88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同兴北街法典律师大楼(省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