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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来源:韩晓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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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
  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
  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对于具体案件的立案,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管辖部门。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在立案查处工作中加强衔接和配合。
  (二)《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中,利用迷信的犯罪案件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其他案件由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
  (三)《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治安管理部门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也可以立案侦查。
  (四)《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对特别重大案件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需要经济侦查、刑事侦查部门配合的,经济侦查、刑事侦查部门应当主动、积极配合。
  (五)《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由边防管理部门管辖,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发生的上述刑事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管辖。对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禁毒部门协助侦查的,禁毒部门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或移交禁毒部门处理。
  (六)各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刑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七)《刑法》第305条、第306条、第307条、第308条规定的妨害司法活动的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但各侦查部门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犯罪的,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八)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九)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分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的案件管辖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办案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一)公安部各有关业务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发布通缉令的,由各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以公安部的名义发布,刑事侦查局统一归口管理通缉令,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二)公安部各有关业务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由各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以公安部名义发布,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边控工作,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作出的拘留、逮捕决定,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执行;对于符合边控条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采取边控措施的,由同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四)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可以直接执行。
  (五)公安部各有关业务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国际刑警组织配合发布通缉令或者协助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由各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负责办理。

  四、关于办案中的协作配合问题
  为及时、有效地侦破案件,打击犯罪,必须建立以侦查部门为主,行政管理和技术部门支持、配合的协同办案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和技术部门的作用,形成联合作战的格局。各有关侦查部门之间,为侦查办案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优势。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出入境监督管理和查处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职能作用,对管理中发现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刑事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安全监察工作中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计算机犯罪案件,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侦查部门工作,并对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有关取证和鉴定,以及为侦查部门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行动技术部门和信息通信等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侦查部门,充分发挥行动技术手段和信息通信等技术手段在侦破案件中的独特作用,为办案服务。侦查部门也应当加强与行动技术和信息通信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各侦查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协商,妥善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协调或者确定管辖。各侦查部门和技术等部门,对办案单位提出的协助、配合请求,要主动、积极办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
  请各地严格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确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并认真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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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晓良
  • 执业律所:
    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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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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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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