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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来源:李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量:1369


论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业胜达公司将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百丽办公室装修公司发包给张某装修,张某又将此工程部分分包给郑某做装修工程。2010年2月郑某将此工程装修完毕后交付给叶胜达公司及张某验收合格并使用。2011年1月5日郑某与张某进行结算,叶胜达公司及张某尚欠郑某61607元。郑某与叶胜达公司及张某多次协议无果,无奈只能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律师分析:

李俊杰律师认为,民事私权利属于不告不理,要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主动的唤醒自己的权利,每一位当事人都不能躺在法律、权利之上睡觉,因为权利不是可以无期限的延长下去,所谓“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如果你的权利收到侵犯,你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长时间不起诉,导致过了诉讼时效,你再提起诉讼,且对方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法律将不再保护你的实体权利,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但法律也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发生如下事由,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这些事由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但自债权发生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20年。然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1、不可抗力(如地震、发生洪水、政府行为等等);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以上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同样自债权发生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20年。

上述案例,2011年1月5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两年,但郑某于2018年9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已经长达7年之久,郑某一直躺在法律及权利上睡觉,放任债务继续拖延下去,在诉讼中却未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所以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但自201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改为3年,若之前的债权能够链接到2017年10月1日,也将同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以上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若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应拿出相应证据证明。所以不要躺在法律及权利上睡觉,这样你将承担起败诉的风险,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救济。请予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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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俊杰
  • 执业律所: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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