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绪仲律师亲办案例
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算工伤?
来源:高绪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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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某车桥公司职工刘某,2010年10月1日早晨7时下夜班回到租住地收拾东西后,8时左右又从租住地驾驶摩托车回莱西市老家,当日11时30分在莱西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

事后刘某向车桥公司提出工伤申请,车桥公司不承认刘某的工伤。刘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刘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刘某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经上诉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分岐是刘某2010年10月1日早晨下班后回到租住地,而后驾驶摩托车返回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一方认为刘某在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是在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内,应属于探亲途中,因而不应该认定刘某为工伤。另一方认为刘某在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应当认定刘某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何为“上下班途中”限制,引发不少争议。此类案件的处理,应从该法尽大限量维护受伤害职工利益定立法宗旨出发,结合 “上下班的时间”、“上下班的路线”、“上下班的目的”三要素来理解。

(一)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虑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均可以认为是上下班时间。在理解时间要素时,需要把握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时间两个方面的要求,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行程时间是指职工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处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二)对 “上下班的线路”要求,这里路线应该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而不应该是必经路线,合理路线可以是地面路线,地下路线(地铁、过江隧道等),高空路线(高架桥等)。各种路线只要可以联系到迅捷,或者费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住所地或者上班场所可以有两处以上,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无论选择哪处或者哪个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职工与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选择的绕道路线、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线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线,也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

(三)对“上下班的目的”要求,即职工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相反,如果职工改变了这个目的,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也不宜认定“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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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绪仲
  • 执业律所: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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