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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来源:李长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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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还是合作经营关系?

特许经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列明的常见十五类合同。目前规范特许经营合同的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务院于2007年2月6日发布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几个条例和办法主要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的行为作出了规范,意在避免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损害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比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该规定的目的是只有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的才可以吸收其他方作为被特许人加盟经营,排除尚未成熟的经营模式进入特许经营市场。此外,还有备案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广告宣传要求。虽然这些规定不是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遵守这些规定,未必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例规定,被特许人据此可以解除合同。

通常这类合同中订立过程中采用的都是由特许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大部分规范的企业直接写明特许经营合同。但也有一些企业为了规避上述条例要求,合同中一般刻意回避“特许”、“加盟”的字眼,合同名称为“合作经营协议”、“服务合同书”、“代理合同”、“管理培训合同”等等,特许人所收费用也回避使用“特许经营费”、“加盟费”,而是称为“运营指导服务费”、“咨询费”、“培训费”。凡是在合同中刻意规避“特许”字眼,但事实上从事的是特许经营业务的公司,都有乘浑水摸鱼,有故意隐蔽真相,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欺诈之嫌。被特许人应避免落入这类企业设置的圈套。

目前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纠纷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这些被告通常以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是合作经营关系或是培训关系等进行抗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诉讼纠纷时,对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并不是按合同名称,而是以合同内容为依据来确定争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事实上,无论合同名称如何,只要是特许经营合同就无法回避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这些资源包括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知识产权类经营资源;特许人已形成的特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项目具有独特风格的统一整体营业形象设计,如色彩、店面装饰等;物料的统一配送。只要具备这些特征,通常被认定为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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