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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网络主播要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法院:双方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量:406

为了买断“人气主播”的直播权,直播平台通常会和主播们签订“独家协议”。游戏主播王泽依据“独家协议”,要求直播平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拒后,将该直播平台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申请确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近日,宝山法院审理了此案,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王泽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王泽是某网络游戏的职业玩家,拥有较高人气的他,在参赛之余做起了网络游戏主播,吸引了众多粉丝围观、赠送礼物打赏,订阅粉丝数达几十万人。某直播平台看到王泽的高人气,决定将其挖到自家直播平台进行独家直播。

2015年12月,王泽与上海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娱文化公司)签订《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公司旗下直播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协议约定,未经允许,王泽不得在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分享,不得为公司制定或者认可范围外的游戏进行直播、视频发布及解说,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此外,协议还对王泽在合作期内的直播天数、直播时长及直播报酬进行了约定。

次月,当王泽拿到互娱文化公司支付的报酬时,发现公司未帮他缴纳“五险一金”。王泽很纳闷,他认为自己和公司已经是劳动关系,公司理应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公司却以非公司员工为由,拒绝了王泽的这一要求。后来,王泽要求互娱文化公司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同样遭到公司的拒绝。

2016年2月,王泽退出互娱文化公司旗下直播网站的指定直播房间,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与互娱文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互娱文化公司支付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以王泽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泽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王泽指出,互娱文化公司是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互娱文化公司每月为自己发放酬劳,自己需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因此双方关系实际为劳动关系。互娱文化公司则称,王泽并非公司招聘的劳动者,王泽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地点选择是否直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其自己掌握,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网络游戏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互娱文化公司因管理需要对王泽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的约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互娱文化公司对王泽实施了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王泽虽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和地点,其劳动力并不受互娱文化公司的控制,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故王泽与互娱文化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撰写:宝山法院 龙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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