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军律师亲办案例
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思考
来源:梁小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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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思考

陈某,女,捕前住北京市丰台区,无业,20079月见财起意,窃取其朋友银行卡一张,多次提取消费现金一万多元。200711月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12月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数额巨大)批准逮捕。

        陈某家人在其被批捕后联系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我们在接受委托后,及时联系到办案警官,了解案情,本陈述了陈某的实际情况。随后,又及时会见了陈某,向其解释了其所涉嫌的罪名和相关法律规定,转达了家人的问候,打消了陈某的顾虑和焦躁的心情。

在整个案件的进程中,我们积极与主办检察官和承办法官联系沟通,介绍陈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陈某的悔罪表现,争取了检察官和法官的同情。同时,我们还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对其宣讲法律,使其认识的其所犯罪行。每次会见后,我们均向其家人汇报其精神状态,以使其家人对陈某的状况放心。我们还依据相关法律做其家人的工作,协同其家人积极办理对被害人的退赔事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083月本案依法开庭审理,陈某当庭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面了自己的悔罪态度。本案庭后宣判:陈某犯盗窃罪,数额巨大,但事后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良好,律师提出自首的辩护依法认定,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决送达陈某后,陈某表示不再上诉,随即被释放。

在我们办理此案过程中,我们认识到,此案虽小,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却不简单。首先,陈某在警察调查其他问题时,主动交代其盗窃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我们为其做了自首辩护,最终被法院认定。其次,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有助于减轻刑罚?根据我们对我们代理的大量刑事案件辩护经验总结,我们认为中国刑事判决的实践正在走向法律判决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因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常常被法院看做认罪态度好的表现之一,从而可以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和开庭时的认罪态度是否可以取得审判长和陪审员同情认可,并有助于减轻处罚?我们认为,开庭前的准备十分重要,开庭前的准备不但包括相关证据和法律的准备,还包括对被告人庭审表现的准备。一般来说,我们在开庭前两三天都会会见被告人,重复庭审过程,叮嘱其庭审中注意的问题,和最后陈述的发言准备。本案被告人依据我们的介绍和叮嘱,对庭审和自己的最后陈述做了认真的准备。开庭时真诚而深刻地表明了自己认罪和悔罪的态度,给法官和陪审员比较好的感觉,直接影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我们坚信,涉及当事人权益的事无小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概末能外。小的刑事案件可能往往案情比较简单,而且往往是由于当事人一时头脑发热或法律意识淡漠做出的,但却会对其一生造成重大影响。在冷静下来之后,他们往往会后悔他们的所作所为。作为律师,我们在接受委托后,不但要注意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他们提供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我们还要及时把握他们心态的变化,及时引导,使他们用自己的表现为自己提供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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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军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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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小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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