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日”说“宪法”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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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所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宪法日”,意义十分重大。

   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公民从出生伊始,就受到宪法保护。下文中主要讲述公民与宪法的渊源:

出生时: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年满18周岁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参加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家庭生活: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公民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退休时: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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