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李某作为买方与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20万元。签约当日,李某向章某支付定金10万元。但由于房价上涨,章某要求李某加价,在李某拒绝的情况下,章某以16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
法院审理: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房价上涨,章某违反约定,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且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并判令章某向李某返还10万元定金,支付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不难看出,合同被撤销后,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章某将房屋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他人,李某实则无法实现通过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之目的,章某违约,给李某造成损失,故合同被解除后,章某应当补偿。因此,法院判令章某支付房屋差价款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