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宝杰律师亲办案例
借条丢了或者没有借条,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史宝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2
浏览量:4057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标题中所说的情况,往往有两种原因,一是确实把借条弄丢了;二是当时出于朋友之间的情面,没有让借款人打借条。此后,一旦双方发生借贷纠纷,出借人可能因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而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真要出现上述情况,作为出借人应该如何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从以下几方面为您支招。

    一、可以找当时出借款项时在场的证人来证明借贷事实的真实发生。

    如果当时出借款项时,确实有证人可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则可以在将来的诉讼中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从司法实践的结果看,如果该证人所作证的事实确实是属实的,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法院一般都会采纳该类证据。

    二、在催要债务的过程中进行录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真实存在。

    在电话催要借款人还款的同时,一定要进行电话录音,并尽量将整个借贷事实的各个细节还原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进行电话录音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否则相应的录音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1、录音中的对方必须是债务人本人。如果借款人不承认是其本人的声音,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如前文所述,尽量让借款人自己把详细的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的约定讲清楚,越详细越好;

        3、录音内容必须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在逼迫、胁迫借款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录音,法院是不会采纳的,因此,要求借款人在通话时态度及语气一定要平和;

        4、录音应当真实完整。通话录音应当保证其完整性,不能出现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的情况,前后要连接紧密;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录音时要尽量选择在公共场所进行,如私自在他人办公室或者家里安装窃听设备所得到的录音,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无效的;

        6、录音后应当保留原始载体。录音完成后,录音设备上的原始录音不要删除,因为一旦对方对录音不认可,涉及到鉴定时,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录音时的原始录音资料;

    三、出借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当出现标题所写的情况时,建议出借人先不要急于向法院起诉,此时可以继续和借款人商谈,和借款人表明,如果借款人能够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可以延长还款时间。这样一来,在重新拿到新的书面证据时,若条件成就时借款人仍未偿还借款的,可以依据书面协议向法院起诉。

    以上便是出借人在借条丢失或者没有借条时,所能采取的补救办法,希望可以帮到有需求的咨询者。

以上内容由史宝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史宝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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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史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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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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