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妻子能要回来吗?
来源:郝玉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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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丈夫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该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虽然我国婚姻法缺乏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丈夫将大额财产赠与‘情人’,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同意赠与‘情人’财物,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情人’明知其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丈夫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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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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