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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变更相关内容的问答
来源:黄连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5
浏览量:1381

有关劳动合同变更相关内容的问答

1、 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答:可以变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一致后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变更形式是否一定要求书面形式?

答:一定要求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劳动条件等,但是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3、劳动合同变更表现形式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吗?

答:劳动合同的变更形式不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还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确认的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而且还包括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且劳动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备注:《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提出异议的期限为15天)。所以,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要求,以免因错过申请仲裁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4、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程序要求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如下:(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2)承诺: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黄连禧

200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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