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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的关键点
来源:高绪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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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从两罪的客观方面看都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

    一要看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二要看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三要看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则应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四要看案发后的归还能力。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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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绪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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