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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来源:王育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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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小提示:

1、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所限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深圳员工享受医疗期待遇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有深圳常住户口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确定医疗期,对于非深圳户籍劳务工的医疗期则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确定。即:"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第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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