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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不办产权手续 法院判决开发商担责六成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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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2-3年内办理产权,但至今房屋交付已有五年,被告仍未能办理产权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已付各种款项并支付利息以及赔偿相当于一倍已付购房款的损失共66万余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买房人,并赔偿买房人因此所受的损失;鉴于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其所购房屋缺乏相关批准文件,故买房人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售房人返还给买房人已付各种款项31万余元,同时判决开发商对买房人要求的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和不超过一倍已付购房款的损失)承担六成赔偿责任计21万余元。这是房山法院在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后首次判决开发商承担不超过一倍已付购房款损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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