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晨律师亲办案例
四川乐山车祸已致9人死亡
来源:彭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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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拌嘴吵架是一件在寻常不过的小事,有时我们也笑称这是两人感情升温的小妙招,但是这件事要发生在正在行驶的汽车里就可能会成为事故发生的诱因,酿成不可原谅的灾祸。


11月27日10时许,在四川乐山发生一起严重车祸,一辆私家车冲上公交车站台,导致多名正在等待公交的市民被撞,之后又发生了多辆汽车连撞,据报道最新消息,事故已经造成9人死亡,其中包括孕妇。目前警方已经将肇事司机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据目击者描述,此次事故的原因疑似私家车主发起之间拌嘴导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我们看来平常生活中一次小小的拌嘴,却给社会带来如此大的危害,怎样的审判也无法弥补受害者家属失去亲人的伤害,还有孕妇,一尸两命,多么沉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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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晨
  • 执业律所:
    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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