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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返利商业模式的传销犯罪风险
来源:仝振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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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有一种比较流行的、与传销打擦边球或者涉嫌传销犯罪的商业运营模式 主要特征是:“消费返利”“消费增资”“消费存钱”,该种模式如果操作不当,很可能涉嫌传销,先来看看传销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实务中,通常满足以下三点即可以涉嫌传销立案侦查:(1)交入门费;(2)拉人头;(3)多层代理、团队计酬。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意见》”)明确如下: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可以看出,对比“不构成犯罪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经营性质)和“构成犯罪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诈骗性质),二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类似之处,即发展下线,计酬的依据并非个人的业绩,而是团队的业绩。而二者的区别在于,不构成犯罪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落脚点在于:企业盈利的基础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取的对价,业务人员计酬的依据系整个销售团队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业绩。然而,构成犯罪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落脚点在于:企业盈利的基础通过虚构商品或服务来“拉人头”、赚钱“入门费”、牟取非法利益,业务人员计酬的依据是自己拉来的下线数量和下线的拉人头业绩。二者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一个是归根结底到业绩上,这也符合经营的实质,一个是归根到底在人头上,类似于一种庞氏骗局。

《传销意见》还明确: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一般而言,消费返利模式包含以下三种:部分返利,属于一种正常的商品促销,类似于打折;全额返利,消费者付款之后,在一定期限之内分期分次全部返还;超额返利,商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后,消费者拿到的总额要超过所付金额,甚至高达数倍。部分返利一般没有问题。全额返利与超额返利,实际上相当于以商品作为向消费者借款的利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另外,按照《禁止传销条例》所规定的传销判断标准,如果消费返利模式同时符合“三个层级”“上线计酬的方式系下线的人数或者下线拉来的下下线人数”这两个条件,则有传销犯罪嫌疑。

尽管经营型团队计酬传销和诈骗型团队计酬传销系罪与非罪的差别,但由于二者在形式上存在类似的要素,且实务中不同的司法办案人员由于知识结构、法律理解存在差异,为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企业在构建商业运营模式时应当注意规避,避免落入传销犯罪雷区。

(仝振江律师,山东地区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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