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事故:剖腹产后不全性肠梗阻产褥期感染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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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29日,我在被告处生小孩,被告对我实施了剖腹产,但产后我一直高烧不退,下体不停流黄水,后经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不完性肠梗阻、产褥期感染、左侧胸腔积液、剖腹产术后,为此我花去医疗费100000余元,该事故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属四级医疗事故,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92750.4元、误工费3650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8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人民币15216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结合医院辩称,原告***于2011年9月29日在我院剖腹生小孩是事实。对江苏省医学会的医学鉴定报告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应扣减生小孩的2500元,误工费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2日,原告***入被告结合医院待产,同年9月29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剖腹产手术,术后原告***一直高烧不退,下体不停流黄水,于2011年10月7日出院。期间,花去医疗费3444.16元。同日,原告入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不全性肠梗阻、产褥期感染、左侧胸腔积液、剖腹产术后,于同年10月15日进行了盆腔积液脓清除+宫腔脓苔剥除+子宫修补+盆腔宫腔引流术,于同年10月21日出院。期间,花去医疗费89306.24元。嗣后,原告***向盐城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盐城医鉴(2012)03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后被告结合医院不服,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于2013年5月2日作出江苏医鉴(2012)15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鉴定,该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盐一医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9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因产后发生“不全肠梗阻、产褥期感染”等建议误工时限为12个月、护理时限为2个月、(住院2人、余护理1人)、营养时限为3个月,建议其相关后续治疗费用宜在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该鉴定结论经交原、被告双方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合医院的入院、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入院、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证明、盐城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结合医院生小孩,致原告“不全肠梗阻、产褥期感染”等,已经盐城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结合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经本院审核:医疗费74124.3元(已扣减了生小孩费用2500元及已报支的16126.10元,该费用原告在审理中亦表示同意扣减)、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30天×18元)、营养费810元(90天×9元)、护理费5400元[(30天×60元×2人)+(30天×60元×1人)]、误工费29677元[12个月×(29677÷12)]、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11551.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7412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81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29677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11551.3元的80%为89241.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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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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