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均律师亲办案例
破产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材料
来源:林均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量:652

申请人: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   日登记设立,系由xxx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 万元。投资总额港币 万元,经营期限 年。现有职工 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  日申请人应付货款 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 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 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 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 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  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 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 )。债务大于资产 元,严重资不抵债。自  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参与分配债权申请书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_______尚欠该破产企业______款(写明款项性质)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  )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________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____家,债权总额达_______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关于XXX的破产清算报告

  XXX破产清算组

  关于XXX的破产清算报告

  (XXXX)XXXX字第XX

  债权人会议主席、各位债权人:

  XXX(破产企业名称)由于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XXXXXX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债权人XXX因债务人XXX不能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于XXXXXX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破产)XXXX人民法院于XXXXXXXX日以(XXXX)XXXX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XXX破产,并于XXXXXXXX日在 刊登了破产公告,XXXXXXXX日又以公函指定(写明清算组具体工作单位及成员,有几名写几名)成立了XXX破产清算组,其中XXX任组长,XXX任副组长。

  清算组成立后,于XXXXXXXX日进驻XXX开展工作,历时XX月,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本段写明破产企业设立、性质、职工、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二、企业破产原因

  (本段写明破产企业资产负债、债权债务、原因及责任分析).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审查确认情况

  (本段写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本金、利息、有无抵押等情况,清算组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确认,以及未申报、过时效、驳回异议等情况)

  四、催收债权情况

  (此段写明破产企业享有对外债权共XXXX元,催收的人员、时间、采取的方式、收回XXXX元或物品,未收回的债权及原因等)

  五、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及分配方案

  (此段写明破产财产的评估单位、时间、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资产处置原则、机构、方法、变现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所欠税款(或扣除抵押XX)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XX元人民币,确认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债权金额为XX人民币,受偿率为XX%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此段写明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处理破产财产后的总收入及各项费用支出:职工工资XX元、劳动保险XX元、评估费XX元、诉讼费XX元、鉴定费XX元、税款XX元、办公费XX元等)

  上述支出之和等于收入数额、收支平衡。

  综上,XXX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XXXXXXXX

  (清算组印)

 

以上内容由林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均律师咨询。
林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278好评数44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椒江区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7楼
132-0576-185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均
  • 执业律所:
    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83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2-0576-1857
  • 地  址:
    椒江区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7楼